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2021-11-29   来源:主要内容
白酒工业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供大家参考。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政策措施

  1984年

  国家不再对酒企调拨粮食,酒厂采用市场价采购粮食,酒厂成本上升。国家为弥补酒厂成本,酒税从60%降到30%。

  1988年

  全国各地放开名烟名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1989年

  白酒行业取消国家专卖,需求交由市场决定。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粮食类白酒消费税税率25%,薯类1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赋为8%左右;合计33%。

  1997年

  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立由18个部委参加的酒类产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法规和管理酒类产销工作

  1998年

  《关于就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1998年

  国家对于白酒行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限制白酒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2001年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新的《白酒税收方法》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粮食类白酒和薯类白酒维持按出厂价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办法,对每斤白酒按0.5元从量新征一道消费税。

  2001年

  白酒企业广告不得超过销售额的2%,超过部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2年

  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从量税率不变。

  2006年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白酒和酒精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进行从严控制,今后申办白酒和酒精生产许可证时,须提交省级发改委和经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否则一律不得办理生产许可手续。

  2009年

  白酒消费税从严征收。

  2010年

  酒驾入刑。

  2011年

  发改委约谈部分白酒企业,发出“限价令”,要求行业协会及白酒骨干企业要起到维护白酒市场价格的作用,同时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不能再出现涨价现象,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

  2011年

  低度配制酒消费税税率由20%降至10%。

  2013年

  茅台、五粮液因违反反垄断法,被价格监管部门处罚。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2011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该规划纲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内需对扩大内需的战略作用,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强公共安全体制建设,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延续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中的规定,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对此类项目,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内需,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9 年 1 至 2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轻工业承担着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服务“三农”的重要任务,振兴轻工业必须努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快自主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走绿色生态、质量安全和循环经济的新型发展之路,具体包括:积极扩大城乡消费,增加国内有效供给;加快技术进步;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从 2001 年 5 月 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从 2006年4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或 0.5 元/500 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 500 毫升为 1 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自2009 年 1 月 1 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 ÷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及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 ,规定自 2009 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对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中,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以下、年销售额1,000 万元以上的品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至 70%范围内自行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生产规模较大, 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60%至 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 3 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20%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2012 年 7 月 13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 9 月 1 日起,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6 年度, 国家颁布了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 2010 年 8 月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

  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2005 年 2 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推行“纯粮固态白酒标志” 。

  酒类流通管理政策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自 2006 年 1 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 ,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 2012 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以及屡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质酒冒充高档白酒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11 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并着重强调了对塑化剂污染物的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此外, 《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1、 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

  白酒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本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并对行业的发展方向进行宏观调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审查发放白酒的生产许可证件,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酒类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酒类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白酒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中国酒业协会白酒分会(前身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白酒分会”)及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等。

  2、 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 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注重挖掘节粮生产潜力,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酿酒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治理污染、增加效益’的原则,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鼓励白酒行业通过改造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托原料禀赋、能源优势建设酿酒工业生产基地;培育优质酿酒原辅料产区,推动西部原料产区建设;继续推动酿酒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优化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产业经济格局;支持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大型酿酒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酿酒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建立酿酒生产园区,鼓励和规范酿酒产业特色区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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