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2021-12-02   来源:主要内容
干部任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泛指选拔、录用、任免干部的原则、方式方法及程序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科级干部任用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推进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精干高效、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着眼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具有一定的管理实施能力,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等要求和需要。既要注重选拔年轻干部,又要合理使用其他年龄段的优秀干部,发挥好各个年龄层次干部的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岗位及职数的设定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勤政廉洁。

  (四)具有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依法办事,勤政廉政,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师生员工的批评监督。

  第六条 选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正科级干部,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干部,一般应有3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科级干部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其中正科实职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必须从严掌握。

  第七条 组织选派的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或在条件艰苦地区挂职的,提拔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教学科研业务单位和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作特殊需要的。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学院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学院核定的岗位名称和干部职数范围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向党委提出本单位科级干部任用建议。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提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发扬民主、充分民主、正确集中的要求,原则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包括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0人,2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安排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二级单位、部门进行组织推荐,每个岗位推荐初步人选一般应为1-2人。

  特殊需要的科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门推荐提名,报院党委审定后,作为考察对象。

  (二)确定考察对象

  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结合平时考核、实绩档案记载及干部一贯表现,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统筹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时,坚决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群众公认度不高,有跑官、拉票行为,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均不能列为考察对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且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能列为科级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应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注重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个别谈话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关联性原则确定,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1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员参加谈话。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考察组对考察结果和形成的考察报告、考察材料负责。

  (四)讨论决定

  1.学院党委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意见,报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党委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一般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科级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以及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党委常委进行讨论,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新任科级干部原则上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岗上任,由本单位负责宣布任免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学院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5)经推荐为科级干部的人选,在考察之前或提交院党委讨论决定之前,须经院党委集体酝酿;认真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

  (五)任职

  1.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在原单位和拟任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束后,党委组织部门将全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收集整理后,及时归档。

  2.提拔科级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本单位组织任前谈话与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必要时党委组织部门可集体谈话。

  3.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不能将其作为选拔干部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科级干部一般在全市范围内选拔。

  第十五条 科级职位出现空缺,学院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一般情况下,科级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对空缺职位有符合资格条件人选且人选意见比较集中的,一般不实行竞争性选拔。

  第十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每个职位符合条件参加竞争上岗人员应不少于2人。

  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成立竞争上岗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组织、纪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竞争上岗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人员自愿选择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领导小组按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四)测试测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比选择优。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所竞争职位必备的政论、业务知识和相关的综合知识。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也可采取演讲答辩等方式。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参加,参加人员一般应不少于20人,20人以下的单位应全员参加。

  (六)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人员测试测评成绩、民主测评结果、干部一贯表现及实绩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及其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

  (七)讨论决定。领导小组根据竞争人员测试测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情况提出拟任人选,报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办理任职入档手续。

  第十七条 需要公开选拔的,经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程序参照竞争上岗。

  第六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加强跨部门交流和本部门轮岗。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交流范围: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丰富经历和锻炼能力的;

  (三)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满两个任期的(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四)专业性较强不宜交流的,可在本单位、部门进行交流;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十九条 科级干部交流由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动议,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后正式任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条 在教学单位中,通过民主推荐测评,对于工作业绩突出及群众公认的科级干部,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任期。加大对管人、管财、管物等部门科级干部岗位的轮岗交流力度。推行党政部门之间的轮岗交流,要实行党务干部与行政业务干部轮岗交流的制度。对少数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也可选派到院外挂职交流锻炼。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免职制度。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降职制度。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低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降职的干部,在新的职位工作两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第二十六条 干部降职或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组织部门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

  (二)对降职或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拟降职的需听取本人意见;

  (三)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办理降职或免职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党委和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 月10 日印发的《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京农职党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活力与生机的用人机制,推进科级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为本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市人事局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应于本单位选拔任用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和岗位需要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领导班子及党组履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职责,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用条件:

  1、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从事党政和群团组织管理经验、能力,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3、热爱本职工作,能干事,干成事,在实际工作中绩效显著;

  4、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5、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6、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服从领导,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群众威信较高。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科级干部要有专科以上学历;

  2、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正式工龄;

  3、选拔任用正科级干部,必须在副科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身体健康。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 遇到下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1、职位出现人员空缺;

  2、机构调整、重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3、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4、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八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竞争、竞职上岗方案;

  2、发布选拔任用通知;

  3、组织符合条件者报名;

  4、组织报名人员竞争、竞职上岗演讲,并进行民主测评。

  5、根据测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6、对被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

  7、公示;

  8、公示期满后,经领导班子及党组研究审批,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布任命结果。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九条 建立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

  1、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

  3、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和轮岗的。

  需要交流轮岗的科级干部,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领导班子、党组通报,然后由领导班子、党组统一安排、调配。

  干部的交流轮岗要有利于对干部的培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有利于干部发挥所学专业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个人不能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定;

  2、在组织研究同意之前,不准向任何人泄漏任何情况;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领导干部不准要求选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属。

  第十一条 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对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申诉;

  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本《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

  二、选拔任用的方式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分组织推荐、竞争上岗、公开招调三种方式。

  三、基本工作程序

  凡提拔任用正、副科级干部均须进行民主推荐(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及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及公开招调的,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一)各单位根据干部队伍现状,就科级空缺职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选拔任用的意向,意向应包括各单位现有科级职位的配备情况、空缺情况及选拔任用的方式等(需进行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应同时提交推荐表或测评表表样以及《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二)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根据干部队伍状况,对各单位的编制、科级职数、选拔任用的方式及民主推荐表(民主测评表)、《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等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三)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实行竞争上岗的,事前报送竞争上岗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竞争上岗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开招调的,事前报送招调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完成公开招调程序后提出初步拟任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采取组织推荐形式的,分本单位选拔任用、区内交流及区外调入三种程序进行。

  1、本单位选拔任用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核准后,各单位召开干部会议,就空缺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得推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推荐一般为不提名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单位全体在编干部、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在推荐正科级干部时可缩小范围至副科级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街道党工委还应包括各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三,民主推荐时发放的材料包括经核准的民主推荐表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名册》。

  第四,制作《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统计推荐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2)组织考察。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一个职位的推荐如果有2至3人得票相近,一般应进行差额考察;如果只有1人得票高度集中,也可以进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正式确定后,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各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报送干部职务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推荐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

  (5)审核材料。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收到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请示材料后,要对请示材料逐一审核,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填写的自然情况与干部本人档案记载有无矛盾之处,与干部考察材料表述的情况是否一致,各栏目填写是否真实准确,呈报单位意见栏是否有一把手签名;表格及文件是否加盖了单位(党委、党组)的公章;请示与干部任免审批表落款的时间是否相同;民主推荐得票情况和班子讨论表决的情况,以及从机构规格、职数等方面核实干部配备的有关情况。凡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将材料退回原报单位,并解释原因,待重新按要求补齐材料后再予受理。凡不按规定、不按职数、或未按程序和渠道上报任免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6)提请讨论研究。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将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材料报部(局)领导传阅,根据部(局)领导的批示,提交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区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部长(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形成任用决议。

  (7)任前公示。根据《*区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罗组通[*3]45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提任科级职位的拟任人选,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15天。

  (8)发文任命。根据部长(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发文任命,法律和各种章程对任免职有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办理。

  (9)材料归档。对任免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2、区内交流提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测评。交流提拔的可以采用民主测评,得赞成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一,民主测评为提名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一致。

  第三,制作《民主测评情况汇总表》,统计测评票时应有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在汇总表上签名。

  第四,民主测评一般由调出单位组织进行,测评结果通报调入单位。

  (2)组织考察。调入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办发[1999]17号)的有关要求到调出单位组织考察(必要时,也可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直接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3)提出任用建议。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正式任用建议,调出单位(党委、党组)同时提出免职(调动)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4)报送材料。调入、调出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时报送干部任、免职(调动)材料,任免材料应包括:干部职务任免(调动)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分管区领导签署意见的原件、民主测评材料、干部考察材料、班子会议纪要或讨论记录、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等。上报材料须按统一样式制作,严格按规定填写,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党委、党组)公章,干部任免审批表还应有一把手签名。应征求上级协管部门意见的,还须提供上级协管部门关于干部职务任免的复函。如拟调动人员调入、调出单位分属党群、政府系列的,应先经调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调出(免职)后,再报调入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调入(任职)手续。

  (5)审核材料、提请讨论研究、任前公示、发文任命、材料归档等程序参照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3、从区外单位调入任职的,原则上应平级交流,确因工作需要或表现特别优秀需提拔使用的,应自调入之日起满半年后再予提出,按本单位选拔任用的程序进行。

  四、其他

  (一)区公安系统科级干部及各街道、区直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区公安系统各所所长、区属各完全中学校长、区属各医院院长(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卫生监督所所长)的任免由各主管局提出方案报区委组织部,由区委组织部考察、讨论后报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二)部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免原则上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军官转业安置的规定办理,可不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及组织考察,按科级待遇安置的由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接到安置任务后一个月内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三)各单位选拔任用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无论是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调,还是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在提出拟任人选时,均需先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

  (四)科级干部的岗位调整,在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正式下文任免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到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提前到位的,必须事先报经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同意,并且各单位在宣布时不得自行宣布任何职务,只能宣布任临时负责人。正科级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按正科级领导职务管理的干部)的提前到位,还须事先征得分管区领导的同意。

  (五)严格按“三定”方案确定的岗位、编制、职数配备干部,坚决杜绝“人岗分离”现象的发生。

  我区原制定的有关科级干部任免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科级干部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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